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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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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驾培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加强安全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杜绝和减少训练车事故,保证正常训练,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组织
    1.学校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中心负责人任组长,中心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
    2.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2)负责安全工作的日常管促管理。
   (3)处理训练事故。
   (4)组织实施安全方案。
    二、安全教育
    1.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中心训练队和教练员应提高对训练安全工作的认识,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中心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训练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教练员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的内容。安全教育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交通公安部门关于安全训练的有关规定
    (3)安全训练知识
    (4)训练事故分折
    三、安全措施
    1.按国家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
    2.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报废和更新,报废车辆不得做教练车。
    3.教练车上的副制动踏板、副加速踏板、副后视镜、副离合器踏板要齐全有效。
    4.每台车配备一个灭火器,要定期检查和更新。
    5.训练期间每台车选一名学员为本车安全员,协助教练员做好安全工作。
    6.停放时教练车集中停放,关好门窗锁好车门后,车钥匙统一交到门卫集中保管。
    7.训练中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保证安全训练。
    8.坚持教练车训练前、训练中和训练后的三检制度,严禁带故障训练。
    9.禁止教练酒后执教和学员酒后训练。
    10.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教练场。
    四、安全检查
    1.学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2.安全检查在定期安全教育前进行。
    3.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教育和安全预防事故制度落实情况。
    (2)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抽查教练车,重点检查转向、制动等装置。
    (3)学员使用安全带情况。
    (4)有无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
    (5)有无酒后训练情况。
    (6)教练车安装的安全附属装置是否有效。
    (7)教练车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在道路上训练。
    (8)有无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教练场。
    4.检查中问题的处理。检查时发现问题,要求责任人立即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应停训,调整训练车辆。
    五、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程序
    训练中发生事故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无论是在训练场或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都应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移动伤员时应做好标记),并立即向学校、公安交通部门和急救中心报告。
    (2)接受事故调查,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笔录。
    (3)协助有关人员处理事故现场。
    (4)必要时要留下现场见证人的姓名和联络电话。
    2.事故责任划分
    (1)与其他人发生事故责任。训练事故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事故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以交通公安部门认定为准。
    (2)独立事故责任。独立事故教练员应负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学员故意造成的事故可以减轻或免除教练员责任。
    3.事故赔偿
    (1)赔偿费的分担。按事故实际损失额中心承担70%,教练员承担30%。(2)赔偿程序。训练中发生事故,在确定责任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超过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或保险公司免赔部分,先由中心统一按付,而后向教练员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
    4.事故处理由安质处负责。安质处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事故处理的实施细则,报送中心批准后实施。
    六、重大事故报告
    1.重大事故是指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事故,具体指标为死亡1人或重伤2人或轻伤5人,财产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2.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中心,中心应在接到事故通知后,1小时内向交通局驾管中心及学院报告。
    3.事故处理后10日内向学院、交通公安部门递交事故报告。
    七、安全应急预案
    1.中心负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2.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1)突然出现异常气候,训练中需采取的应急预案措施。
    (2)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伤员抢救和调整训练车辆。
    (3)车辆出现紧急情况时的救助。
    (4)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处理。
    3.安全紧急预案的启动由校长批准。
八、责任倒查制度
    (一)倒查方法和要求
    1.中心发现或得知学员在取证后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后,应组织倒查小组开展倒查工作。
    2.倒查小组由中心负责人直接领导,组成人员包括总教练员、训练队员、教研室主任和安全员。
    3.责任倒查实行回避制度,该学员的教员、考核人员及其他密切接触人员不参加倒查工作。
    4.倒查采用多种形式,查阅学员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组织谈话,向事故学员及同车学员询问情况等。
   (二)倒查责任的划分
    1.按当事人有无过失划分,可分为重大责任、一般责任、无责任。
   (1)重大责任是指当事人有故意或放任行为造成的责任。
   (2)一般责任是指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责任。
   (3)无责任是指学员发生重大交通死亡事故与学校培训无关。
    2.按当事人在过失中所起的作用划分,可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负责对学员资格审核员所承担的责任。学员培训和考试的人员,包括教员结业考试人员。
    (2)间接责任是指参与审核、培训、考试人员所承担的责任。
    (3)领导责任是指负责招生、培训、考试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学校分管领导所承担的责任。
    (三)对责任人的处理
    1.行政处分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留校察看和开除。
    (1)对负有直接责任人的处理。直接责任人负有重大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并调离岗位;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发现的交通事故属于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有间接责任人的处理。间接责任人负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学员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3)对负有领导责任人的处理。领导责任人负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过或降职处理;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
学员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并负主要责任以上的给予降职处分。
    2.经济处分
   (1)中心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同时,并按中心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分。
   (2)如有关部门责令学校承担学员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人同负担学校所承担赔偿费的30%。
   (3)刑事责任人负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